《宝鸡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修正稿)》包括总则、犬只登记和防疫、养犬行为规范、犬只经营管理、犬只收容管理、法律任务、附则共七章。
《宝鸡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修正稿)》提出,宝鸡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样平常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喂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重点管理区内,除依法登记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单位外,禁止其他单位喂养犬只。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喂养烈性犬、大型犬,实施犬只登记管理制度,犬只取得免疫证明后,养犬人应该在十五日内到城市管理司法部门办理犬只登记手续。未经登记,不得养犬。实施犬只狂犬病逼迫免疫制度,犬只出生满三个月起三旬日内,以及免疫有效期届满前三旬日内,养犬人应该到免疫点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办理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养犬人应该遵守干系养犬行为规范,重点管理区内犬只在养犬人居住场所内喂养,不得占用楼顶、楼道等共有部分;一样平常管理区内,烈性犬拴养或者圈养,其他犬只提倡拴养;犬只吠叫滋扰他人正常生活时,应采纳有效方法及时制止;不得放任或者使令犬只威吓、侵害他人;不得摈弃、虐待犬只;犬只去世亡后,将犬尸送至农业屯子部门公布的无害化处理场所,不得随意丢弃或者掩埋;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养犬行为。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携带犬只外出,应该为犬只佩戴有效犬牌,由完备民事行为能力人利用牵引带牵领;牵引带不得超过1.5米,在行人拥挤时自觉收紧牵引带;为非禁养的大型犬佩戴嘴套;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携犬只乘坐电梯时,应避开电梯运行的高峰韶光,并采纳有效约束方法,主动避让他人;即时清理犬只渗出物。
市、县公民政府应该设立犬只收容场所,吸收、考验、处理流浪犬和没收的犬只。应该设置无害化处理场所。犬只收容场所应该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制订专门事情规范,采纳方法防止犬只繁殖。
《宝鸡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修正稿)》提出违反条例的,最高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深究刑事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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