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错原则在条约法领域与侵权法领域的交汇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近日宣判了一起未成年人骑电动共享单车致人危害案,判令运营商赔付23万,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年仅17岁的李某是某品牌共享电动车的实名注册用户,在一次骑行过程中与行人身体打仗,双方倒地受伤,行人经抢救无效去世亡。李某与受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为此支付了医疗费和赔偿金32万元。在一审中,涉案车辆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现李某哀求运营商赔偿32万余元。共享电动车公司提出自己已尽到把稳责任,且涉案单车产品质量并无瑕疵。面对巨额赔款,共享电动车运营商究竟有没有免责的可能性呢?共享电动单车致人危害须要骑行人或者运营商的差错吗?[1]
本案是由李某诉共享电动车公司违反条约约定,应适用《条约法》中违约任务的干系规制。本案法律适用并非机动车致人危害领域常见的侵权之诉,因而不受《侵权任务法》的调度。但是,被告仍旧提出了自己没有差错的抗辩,乃至连法院在进行审查时,也不自觉利用了侵权法领域的审判思维。差错在本案中究竟有何种意义,值得磋商。

图:共享单车随意摆放的乱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认定:
一字之差,任务完备不同
日前,市场上较为常见的共享单车有ofo、摩拜单车等品牌,而共享电动车则较为少见。这种征象除了企业运营本钱、市场选择等成分外,还与政府的严格监管及法律上分外的任务构成要件有关。根据《侵权任务法》第48条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致人危害分别适用不同的任务类型。个中非机动车应该适用差错任务。而机动车致人危害该当详细剖析:机动车之间发生事件应适用差错任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事件,机动车一方适用无差错任务;如果非机动车一方有差错的,适用过失落相抵原则减轻机动车一方的任务;如果机动车一方没有差错的,也应该承担不超过10%的任务。只有在非机动车一方故意造成交通事件的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才有免责的可能。如果交通工具被认定为机动车,那么行为人想要免于赔偿是极其困难的。因而对共享交通工具的精确定性是办理这类轇轕的紧张条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进行了定义,个中“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是区分二者的关键,但对付一些外不雅观或内置动力介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驾驶工具,须要进行个案认定。驾驶工具的最高时速、空车质量等成分每每成为区分二者的关键所在。详细到共享电动单车中,每公里最高时速决定了它究竟会成为运营商的保护伞还是定时炸弹。在这方面并非授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根据个案环境来认定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而是须要进一步根据这方面的国家标准进行认定。根据2010年开始履行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能条件》,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车将被划入电动摩托车范围,从而属于机动车的范畴。“小鹿单车”是最早在海内市场上推广共享电动单车的品牌,根据公布的数据来看,“小鹿单车”官方宣告的旗下电动车品牌最高时速为19.9公里/时。从官方公布的数据来看,该品牌的电动车显然不属于机动车,因而纵然利用者致人危害时,承担的也只是差错任务。
再来看本案的案情先容。法院公布的资料中显示,事发时无法确定闹事车辆的时速。不过这实在并不影响共享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的性子鉴定。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与电动车国标所确定的是一种事前认定的规范标准,而非基于详细案情的事后审查。因而只需对涉案车辆或者该运营商旗下其他同类产品进行性能鉴定即可。法院显然并没有错过这类鉴定,经由鉴定后,认定李某利用的共享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的范畴。如此一来,李某就难以援引《侵权任务法》第6条第1款,主见应适用差错任务了。
图:共享电动单车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运营商差错:
一个被忽略的管理风险漏洞
本案是由李某对受害方履行赔偿责任后,再转过分来依据《条约法》向运营商主见赔偿任务。而运营商则主见自己没有差错,不应承担任务。法院终极剖断被告公司在履行租赁条约中违反法律规定,违反双方约定,构成违约,应对李某的丢失承担赔偿任务。被告主见自己没有差错,显然在采纳严格任务模式的违约任务中是无说服力的。本案李某诉共享单车公司的法律关系属于条约法律关系,而非侵权轇轕。那么如果在侵权领域,共享单车公司是否可以主见自己无差错,或已尽把稳责任,从而免于承担任务呢?
首先,须要认定共享单车利用人(消费者)与共享单车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消费者通过注册账号,交付押金,并充值相应金额的办法得到共享单车的利用权。并且,计费办法每每是按公里计费,当账户余额为0时,就不能再利用共享单车。无论是从注册账号时单车公司供应的格式条约来看,还是实际的车辆利用模式来看,这都是一种租赁关系。
其次,既然是租赁关系,承租人致人危害的,就应适用《侵权任务法》第49条:“ 因租赁、借用等环境机动车所有人与利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件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任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逼迫保险任务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敷部分,由机动车利用人承担赔偿任务;机动车所有人对危害的发生有差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任务。”也便是说,公司完备是可以引用此条规定,主见自己没有差错,从而避免承担赔偿任务的。
再次,这就涉及到共享单车公司用什么证据证明自己已尽到把稳责任的环境。就本案而言,运营商主见自己的产品无质量瑕疵,并提交了车辆考验报告等证据,证明其公司供应的车辆经考验质量合格,车型系经北京市交管局赞许上路的车型,其所购置的车辆中部分已办理行驶证、登记车牌,每辆车投保了10万元的第三者任务险。其余,公司还主见自己研发的共享单车APP需实名认证,提示须年满16周岁方可骑行,己方也尽了充分奉告的责任。这些在侵权之诉中都是很好的抗辩情由。此外,我们也可以从《道路交通事件危害赔偿阐明》第1条对差错的反向阐明,来核阅个案中共享单车公司是否尽了把稳责任。
末了,本案中运营商难以脱责另有缘故原由。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利用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才可申请机动车驾驶执照。而该案中同属于机动车的共享电动车,公司却在用户协议中规定须年满16周岁方可骑行。本案中的侵权人李某只有17周岁,符合用户协议哀求的最低年事,但仍属于民法上的限定行为能力人。正是这种管理上的漏洞,使得该公司承担了本不应该承担的法律风险。
疑难问题反思:
共享单车行业下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本案在办理了详细争议,且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共享家当市场的同时,也留下了几个法律适用上的难题。
其一,如果认定李某与共享单车公司成立了租赁条约,那么李某仅17岁,属于限定行为能力人,该条约应属于效力待定的状态。李某依据条约向公司提出违约赔偿的条件是条约成立且有效,否则显然不能授予李某要求赔偿的权利。进一步地,昔时夜量未成年人在共享单车APP上注册账号时,该行为应视为订立条约的行为。然而由于格式条约签订的便捷化,这就造成了行为能力制度与格式条约制度的冲突。只管如此,从法院裁判来看,仍认定此时条约成立,忽略了行为能力制度,授予未成年条约上的要求权,以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先不说这种裁判逻辑是否精确,运营商应该在设置用户协议时,以不许可未成年人注册账号的办法,来避免双方可能承担的风险。
其二,在未成年人利用共享单车致人危害时,法院不宜大略套用差错相抵规则。既然机动车致人危害一样平常属于无差错任务,其立法理念在于对不幸丢失的合理分担,那么差错相抵规则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较为合理的做法是只有当受害方对付危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落时,方才能适用过失落相抵。(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
1、案例来源:海淀区法院网。http://bjhd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5111,当前位置:新闻中央 -> 案件快报。末了访问韶光:2017年12月24日。
本期责编:焦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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