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是《企业司帐准则第14号—收入(2017)》(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进入全面履行的第四个年头,新收入准则将收入确认划分为分次确认收入和一次性确认收入两种模式,尽其所能地选择分次确认收入模式是企业的常日生理或代价取向,可否分次确认收入业已成为上市公司与其受托司帐师事务所之间极易产生不合的焦点之一,中国证监会也同样将上市公司分次确认收入的情形纳其重点监管视野,本文拟对分次确认收入模式的多少焦点问题加以专题辨析。
一、关于分次确认收入模式认定条件的辨析
新收入准则对分次确认收入模式规定了三个认定条件,符合个中之一即可分次确认收入,为便于广大读者理解和影象,笔者将其概述为“三个陆陆续续”,现分别加以阐释:

认定条件之一:陆陆续续如约、陆陆续续受益
在该环境下,企业的责任是分次履行的,且客户受益与企业责任的履行是同步的,两者之间不存在韶光差,该环境的范例业态为做事性行业。
认定条件之二:陆陆续续如约、陆陆续续掌握
在该环境下,企业的责任是分次履行的,客户也是依次验收的,企业已履行责任所形成的标的物,只管客户能够同步地加以掌握,但却不能同步受益。换言之,企业如约与客户受益存在韶光差,该环境的范例业态是建筑施工企业。
认定条件之三:陆陆续续如约、陆陆续续结算
在该环境下,企业的责任是分次履行的,且企业与客户之间的结算也是分次进行的。须要强调的是,只管企业的责任是分次履行的,但如果双方约定的结算办法是终极一次性结算的,则是不符合该项认定条件,该环境的范例业态是定制化的系统开拓行业。
从总体情形而言,在实务事情中,对前两项认定条件的理解和把握常日不会涌现明显不合,但对第三项认定条件的理解或把握,却有可能存在差异,是否分次结算就该当成为认定与否的分水岭。
顺便指出的是,如果企业想要分次确认收入,就必须创设分次结算的前置条件。在同等条件下,与终极一次性结算比较较,要获取分次结算的权利,企业索要的条约对价就理应做出针对性让步。实行新收入准则后,企业财务部门就该当从业财领悟的视角,积极主动地行使好条约结算办法的建议权或审核(审定)权。
二、关于分次确认收入模式的计量规则解析
新收入准则对分次确认收入模式的计量采纳了差异对待的规则,其前置条件或判断视角就在于如约进度能否合理确定:对付如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的,采取依据履行本次累计完成的如约进度应累计确认的收入减去以前已累计确认的收入的轧差办法,来确认本次应确认的收入;对付如约进度不能够合理确定的,应依据已经发生的本钱中能够得到补偿的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照相同的金额结转业务本钱。
新收入准则及其运用指南,对付如约进度的确定规则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可简记为“四个应该”:
第一个应该:对付类似情形下的类似如约责任,企业应该采取相同的方法确定如约进度;
第二个应该:对付每一项如约责任,企业应该采取一种方法来确定如约进度,并加以一向利用;
第三个应该:企业应该考虑商品的性子,采取投入法或产出法确定恰当的如约进度;
第四个应该:在确定如约进度时,应该扣除那些掌握权尚未发生转移的商品或做事。
须要指出的是,在证监会发布的《2020年上市公司年报司帐监管报告》(以下简称《20年报告》)和《上市公司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司帐监管报告》(以下简称为《22年报告》中均关注了上市公司确定如约进度方法的恰当性,并提出了明确的监管见地。
1、关于以投入法确认如约进度存在的问题
《20年报告》表露,有个别上市公司采取投入法确认如约进度,但由于后续原材料价格颠簸成分,不断调度条约如约进度、连续大额冲回前期已确认的收入。
笔者认为,所谓的如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自然理应暗含着随着韶光的推移如约进度相应会有所增加的认知知识。前述个别上市公司连续调度并大额冲回前期已经确认的收入的做法,显然是缺点的。如果上市公司故意高估前期如约进度,就可以为所欲为地“先曾经沧海,爽了再说”,如果可以随意调度并大额冲回前期已经确认收入,“被冲回”的前期收入就可以“信手捏来”地在后期再次予以确认,毫无疑问,此举属于对投入法的滥用。面对个别上市公司这种“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盈余操控行为,监管部门当然要武断地“说不”。
《20年报告》中明确指出:“投入法下,若其后续投入本钱具有重大不愿定性,其如约进度应该视为不能合理确定,若已经发生的本钱估量能够得到补偿,上市公司可按照已经发生的本钱金额确认收入,否则应在投入本钱和如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时确认收入。
2、关于以产出法确定如约进度存在的问题
《22年报告》中表露,部分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上市公司,采取时段法确认收入(笔者注:时段法即本文所称的分次确认收入),报告期末,上市公司仅以未取得业主方的确认单据,不能恰当估计如约进度为由,未确认监理做事收入,也未将条约如约本钱结转至业务本钱。
笔者认为,随着韶光的推移,如约进度相应会有所增加,这本应是妇孺皆知的认知知识。无论基于何种缘由,只要某司帐期间不确认业务收入且不结转业务本钱,就意味着该项如约责任的如约进度是不能合理确定的。对付仅仅由于以未取得业主方的确认单据,就在报告期内不确认收入、不结转本钱的做法,我们由足够的情由疑惑此类上市公司存在利润操纵动机或行为的可能性。从技能层面而言,停息某司帐期间业务收入的确认及业务本钱结转,就可以实现推迟或平滑收入确认及本钱结转的“卯吃寅梁”的“功效”,停息收入确认及本钱结转的行为,就“酿造”成了未来司帐期间经营古迹的“蓄池塘”。
对付上市公司此类违背知识的堂堂皇皇的盈余管理举动,监管部门自然也要针锋相对地果断“亮剑”,《22年报告》中明确指出,“上述环境下,上市公司应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对如约进度进行重新估计,结合详细事实和情形,评估在业主方未及时或不合营供应确认单据的情形下,采取该方法计量如约进度是否恰当。”
承上所述,无论是采取投入法确定如约进度,还是采取产出法确定如约进度,随着韶光的推移,累计的如约进度如果没有逐渐增加,就表明如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的判断是存疑的,调度并冲回以前年度已经确认收入或者停息确认本年度收入的做法,均表明该单项如约责任的如约进度已处于无法合理确定的状态了。
在上市公司已经做出单项如约责任能够合理确定的判断的情形下,调度并大额冲回以前年度已经确认的收入、停息本司帐期间收入确认迹象的涌现,表明上市公司热衷于利润操纵的“基因”并未因韶光的推移而发生变异。
3、关于如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环境下,分次确认收入的计量规则解析
首先须要指出的是,只管如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只要该如约责任符合上文言及的“三个陆陆续续”之一,仍可以且应该对该项如约责任采取分次确认收入模式。只是源于如约进度无法合理确定,而无法采取有规律的“轧差”办法来确认每一司帐期间的收入。新收入准则哀求依据已经发生且预期能够得到补偿的金额确认收入,该环境下各司帐期间所确认的收入与应结转的本钱金额相等、毛利为零。须要强调的是,已经发生的本钱中预期不能得到补偿的金额,应该即结转当期损益,而不应连续勾留在“条约如约本钱”科目中。
来源马永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