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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一、信用证审单标准的干系先容
二、不同法系代表性的国家和我国对信用证审单标准的法律处理态度

三、对中国外贸企业在信用证修正和单据提交环节的启迪意义
信用证修正环节应把稳的事变信用证提交单据环节应把稳的紧张事变国际交易结算办法多样,如:
记账赊销 Open Account国际托收 Collection预支货款 Cash in Advance跟单信用证 Documentary Credit......
国际上比较常见的付款办法之一便是
跟单信用证
Documentary Credit/Letter of Credit
信用证在国际私人主体间的交易以及国与国间的交易这两级交易方面发挥主要浸染,本文侧重于阐述各国法律和法院对信用证审单标准“符合”、“等同一致”哀求的法律理解以及银行是如何利用这些法律理解来制订一套对自己有利的信用证审单标准,目的使企业全面理解信用证审单标准方面的法律态度,达到银行/金融机构的审单标准,以降落银行拒付的可能性。
01 信用证审单标准
目前,信用证领域通畅的国际老例有:
① 跟单信用证统一老例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简称UCP,最新版本为UCP600
② 国际标准银行实务
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 for the Examination of Documents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s,简称ISBP
③ 跟单信用证统一老例关于电子交单附则
简称eUCP
④ 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
The Uniform Rules for bank-to-bank Reimbursement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s,简称URR
⑤ 国际备用证老例
International Standby Practices,简称ISP98[1]
由于UCP规则给出的是总体大方向上的指引,这意味着这些规则不会详细到涵盖日常实践,因此国际商会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决定除了UCP之外,还须要其他详细规则来缩小UCP的基本原则与商业实践之间的差距[2]。 但是,上述信用证领域的国际老例均以国际商会制订的UCP规则为根本,为细化交易实务须要而衍生,因此企业应理解UCP在审单标准上的总体方向与态度。
UCP600第十四条为信用证审核单据的标准 (ARTICLE 14: STANDARDS FOR
EXAMINATION OF DOCUMENTS) ,主要标准如下[3]:
a 款规定:按照指定行事的被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开证行必须对提示的单据进行审核,并仅以单据为根本,以决定单据在表面上看来是否构成符合提示。d 款规定:单据中的数据,在与信用证、单据本身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参照解读时,无须与该单据本身中的数据、其他哀求的单据或信用证中的数据等同一致,但不得抵牾。e 款规定:除商业发票外,其他单据中的货色、做事或如约行为的描述,如果有的话,可利用与信用证中的描述不抵牾的概括性用语。f 款规定:如果信用证哀求提交运输单据、保险单据或商业发票之外的单据,却未规定出单人或其数据内容,则只要提交的单据内容看似知足所哀求单据的功能,且其他方面符合第14条d款,银行将接管该单据。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UCP对银行/金融机构审核信用证单据的标准有两个关键词——“符合” (complying) 和“无需等同一致但不得抵牾” (need not be identical to, but must not conflict with) 。对付信用证审证标准的符合原则 (the compliance theories) 学界和实务界有两种主流说法,一种是“严格符合”原则,另一种是“本色符合”原则[4]。
“严格符合”原则
Principle of Strict Compliance
“严格符合”原则,是指受益人向干系银行/金融机构提交各种单据要求其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时,这些单据从表面上看必须严格符合信用证的哀求、不得前后抵牾。也即审单时不许可附加上个人对付单据内容的解读和释义。银行对单据进行严格字面审核,并以表面不一致拒付。
在这一原则下,银行/金融机构因不用承担评估任务,从而避免对单据缺点理解付款的风险。“严格符合”原则背后的基本事理是银行不参与根本交易,仅履行其信用证发行人的职能,因其不用知道客户和受益人之间的协议条款,因此也就无法判断单据内容本色上是否精确,以是仅哀求其从表面审查。
但依此原则将造成银行审查过于机器性导致受益人处于弱势地位,因而实务中,各国法院会在适用“严格符合”原则的同时考虑兼顾受益人的利益、哀求银行/金融机构在行使拒付权前采纳合理方法对不符点进行处理。笔者将会在第三部分之各国法律态度中详细先容。
综上所述,这一原则是由英美的判例法所确认并逐渐形成的一项原则性审单原则,一定程度上表示了稳定性与灵巧性的结合,从而也成为国际支付中信用证审单的主流标准[5]。
“本色符合”原则
Principle of Substantial Compliance
“本色符合”原则旨在使严格苛刻的审单标准更加灵巧, 当信用证条款与单据存在较大的差异时,应考虑信用证根本交易的背景,再剖析从字面上理解信用证的哀求是否合理,以此再剖断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哀求[6]。 换句话来说,银行/金融机构可以调查条约履行情形,并以此确认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标准。
但由于这一原则不仅哀求银行/金融机构员工具备银行和贸易干系的知识,加大其负荷,也危害了信用证交易的根本原则的独立原则 (Independence Principle) ,因此批评者认为,这一原则毁坏了信用证效率,阻碍了信用证交易所追求的“担保交易的正常进行”这一目标的实现。
02 不同法系国家信用证审单标准
由于UCP600由国际商会颁发,不属于法律,天下各国虽认定“严格符合”原则是信用证审单标准,但实际上对该标准的理解和利用却存在很大差异[7]。
因此,在本部分列举了美国(普通法系代表)、德国(大陆法系代表)和我国在信用证审单标准上的法律处理态度,帮助企业理解信用证审单标准之“符合”、“等同一致”等标准的运用。
美国对付信用证审单标准的法律处理态度
在美国,联邦法律《美国统一商法典》明确哀求遵照“严格符合”原则,因此大多数法院以此作为轇轕审理依据,同时法院会兼顾受益人的利益和公正性而对银行提出哀求,确保信用证审单“严格符合”原则更为灵巧地被适用。
另一方面,鉴于美国又是实施判例法
(Case Law) 的国家,部分法院根据案情有时也会支持适用“本色符合”原则。
1. “严格符合”原则为主
美国统一商法典
1952年颁布的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五编有商业信用证干系的规定,是美国信用证法律适用的紧张来源之一[8], 其第5-108条a款规定:
“(a) Except as otherwise provided in Section 5-109, an issuer shall honor a presentation that, as determined by the standard practice referred to in subsection (e), appears on its face strictly to comply with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letter of credit. Except as otherwise provided in Section 5-113 and unless otherwise agreed with the applicant, an issuer shall dishonor a presentation that does not appear so to comply[9].”
该法条明确规定了在美国信用证的审单标准是适用“严格符合”原则。但考虑到银行如果一味机器地适用“严格符合”原则,则会对受益人实现其权利带来严重寻衅。因此,美国多数法院遵照“严格符合”原则作为轇轕审理依据,同时兼顾受益人的利益和公正性而对银行提出哀求,确保信用证审单“严格符合”原则更为灵巧地被适用。
1979年美国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讯断:
“开证人须就所有文件瑕疵作出全面表露,才能作出付款还是拒付的决定。如果开证人未将文件瑕疵表露奉告受益人,银行将不得在庭审中提出这些瑕疵来作为论证自己合理行使拒付权的根本[10]。”
这一判例随后得到美国其他法院的支持并被引用[11]。 美国法院哀求银行在碰着单证或单单不相符合时须要采纳得当的处理方法,让银行有责任将不符点 (Discrepancies) 关照受益人,并许可其有纠正单证瑕疵的机会。但有时受益人并不能轻易得到可用来更换旧单据的新单据,也有可能面临信用证期限即将到期而没有足够韶光准备新的单据,在这种情形下,银行还可以如下文所述采纳其余一种处理办法。
州政府对信用证审单标准轇轕的处理
比如作为全天下最主要的金融中央以及拥有天下上紧张银行总部所在地的纽约,其所在纽约州的法律修正委员会 (New York State Law Revision Commission) 在建议该州采纳UCC第五篇时曾指出:
“Another alternative, that has been widely adopted in banking practice, is the consultation of the customer[12].”
因此适用“严格符合”原则的另一种处理办法是咨询客户,也即信用证申请人。根据这一办理办法,银行审查认为单据不符合规定后,关照申请人并讯问其是否行使放弃这种不符点的权利,从而将付款与否的决定权交予申请人。这种处理办法一方面规避银行的风险,同时也保障根本交易的履行。
2. “本色符合”原则为辅
只管“严格符合”原则总体上在美国被普遍适用,但也有些美国法院依据开证人和申请人之间的条约关系来保护那些采纳“本色符合”原则进行审单进而付款的银行,支持银行向申请人追索已支付的信用证的款项。
例如在Transamerica Delaval Inc. v. CITIBANK, N,一案中,法官在讯断书中写到:
“...since I am of the opinion that Samba's demand while not literally or strictl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nguage of the letter of credit, did substantially comply with the terms of the letter of credit such that Citibank's payment pursuant to that demand was reasonable and proper under the circumstances. I conclude that application of a substantial compliance test in the context present here is a better view for the following reasons...[13]”
法官认为本案花旗银行基于“本色符合”原则安排付款无误,在之后讯断词的说理部分中详细阐述了其在本案中适用“本色符合”原则的依据。
德国对付信用证审单标准的法律处理态度
在德国,德国法院也采纳“严格符合”原则,法院提出了明确的哀求来认定“严格符合”原则,软化了“严格符合”原则在观点上的僵化性;同时,德国法院也会通过增加银行的责任来坚持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权利责任的平衡性。
德国法院承认,如果经由对单据内容的仔细评估后,可以以此得出一个确信的关于信用证规定的哀求已经知足的结论,则眇小的差异也视为符合“严格符合”原则。
德国法院也采纳“严格符合”原则,紧张审查银行拒付依据是否合理合法,也即银行在作出是否拒付决定前,银行须依照德国条约法所述的基于老实信用原则 (Under the Good Faith) ,作为审核单据中处于强势的一方,应该采纳充分的方法和步骤(如银行须要给予受益人机会以让其纠正单据不符点等)来考量单据是否符合标准以及确保受益人的权利也得到担保(如纵然是眇小的差异但也能得出前后逻辑不抵牾的结论,或给予受益人机会改动单据),终极作出是否拒付的决定并必须确保该决定出于善意。
德国法院有以下几点明确的哀求[14]:
◎ 单据完全并符合信用证中规定的哀求
complete and conform to the requirements set in the letter of credit;
◎ 单据的表面精确无误,如没有明显的缺点或未交付禁绝确的单据
correct in their appearance, i.e. not clearly false or wrong;
◎ 单据需符合信用证哀求的种类和内容
of the kind and contents required by, and conform to the credit conditions;
法院这种法律处理办法的分外之处在于,它乃至在援引条约法原则之前就一定程度上先软化了“严格符合”原则在观点上的僵化性。
我国对付信用证审单标准的法律处理态度
在我国,最高公民法院2005年《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轇轕案件多少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明确了信用证项下单证审查的“严格符合”标准而非“本色符合”[15], 但同时也会合理考量因银行机器化的审单而导致受益人权利受损的情形。这表示在:
1. 《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轇轕案件多少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16]:
◎ 公民法院在审理信用证轇轕案件中涉及单证审查的,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该按照国际商会《 跟单信用证统一老例 》以及国际商会确定的干系标准,认定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符合。
◎ 信用证项下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不完备同等,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不应认定为不符点。
该条规定与UCP600第14条规定就审单标准而言表示的精神是同等的,从一定程度抑制了银行过于僵化地适用“严格符合”原则。
2. 干系案例
① 新加坡星展银行、无锡湖美热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信用证轇轕 [(2017)最高法民终327号](银行拒付情由不成立,应予付款)
本案明确了法院应如何精确理解和适用UCP以及《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轇轕案件多少问题的规定》中确立的“严格符合”审单标准,认为在受益人交单符合且单据之间并不抵牾的环境的情形下,开证行应予付款。
“......“无须等同一致”并不虞味着授权银行可以将不同种类的数据进行比较,而是哀求银行在比较同一种类数据时不能过于机器以至于按照“镜像标准”去比较,应该许可同一种类的数据之间存在一些细微的差别,但这些细微的差别不得导致抵牾或歧义,其表示的仍旧是比较同类数据的审单规则[17]。”
② 福建福鼎海鸥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与韩国外换银行济州分行信用证议付轇轕[(2014)闽民终字第402号] (银行拒付情由成立,支持拒付)
本案为福建省高等公民法院作出的讯断,案件的争议焦点为信用证条款所哀求提交的一张提单的审单标准。福建省高等公民法院支持了原一审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公民法院的不雅观点,认为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存在本色上的瑕疵且逻辑上产生前后抵牾,因而无法合理解释银行所提出的不符点。
“依据信用证条款哀求受益人提交一张须要表明承运人身份的提单,然本案提单上并未表明承运人的名称,签署提单的台州大洋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仅是代表承运人具名 (Signed for the Carrier) ,台州大洋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具名时既没有指明承运人,也没有标明其是承运人的代理人。......海洋船舶只是一种海上运输工具,显然不同于承运人......综上,海鸥公司关于提单已表明承运人的上诉不雅观点不能成立。因本案提单存在的不符点,外换银行发出拒付关照是正当的[18]。”
03 外贸企业修正信用证和提交单据的把稳事变
出口商的角度来看,信用证交易最关键的步骤之一是向银行提交信用证项下哀求的单据[19]。
广大外贸企业应结合前述不同法域银行的审单标准,优化信用证修正和单据提交事情,知足银行/金融机构在审证审单标准。
修正信用证把稳事变
1. 熟习单据
节制信用证所需单据的内容和性子,提前做好作业,对银行提出的不符点予以精确处理。实务中,有一些单据为制式文本,如原产地证书、保险单据等。有些银行/金融机构会以格式文本内容与信用证所约定的条款不符而拒付。为节省沟通的本钱,建议企业熟知制式单据的填写哀求,在信用证审单期间与买方及银行积极沟通,获取约定合理的信用证条款。
2. 及时改动
在信用证开具后,买卖双方因应实际履行涌现变更的环境时有发生,如修正采购数量、变更运输日期等,造成开立信用证与实际单据不一致的环境。在信用证审查“严格符合”原则之下,建议出口商应尽早和买方沟通及时修正信用证,确保提交单据与信用证约定同等。
3. 应时发货
信用证审核无误后方能安排发货,若买方拖延修正信用证申请,企业应及时意识到或有资信问题,切勿抱有侥幸生理而贸然将交易进行下去,企业应全面评估交易现状,提高增信方法或是就此叫停交易。
提交信用证单据自查清单
(请把稳,以下清单仅供参考,并非罗列详尽)
初步自查
Initial Scrutiny
确保信用证项下所哀求的单据无一遗漏、份数精确、注嫡期(日期应与信用证条款同等)、确认公司、署名等名称;若单据的出具方对单据进行重大修正/添加,韶光来得及应提交对方出具的新单据,若基于现实情形来不及出具新单据,则建议保存前后沟通的文书内容,并让对方在改动处具名并随附原始单据一起提交(如承运人、保险人等具名确认);按信用证条款约定的哀求提交原件并确保单据在信用证到期日条件交;货色运输单符合发货韶光之哀求[20];汇票的准备
Preparation for Bill of Exchange
应带有日期、应以受益人或被授权的其他人的名义开出汇票并相应具名;应明确详细的金额并写明特定的收款人;应明确汇票因此该信用证为根本所起草;利用与信用证同等的货币来表述.发票的准备
Preparation for Invoice
指定的货色描述、货色数量、单价、交货期、结算货币必须与信用证中的描述相对应;应显示须要支付给干系中介机构的佣金的扣除额(如适用);信用证中约定的终极发票金额或提款百分比应与汇票金额同等;如果约定分批装运,提款金额应与装运的比例数量相对应(单据上仅提及数量而不提及单价等);若发票涌如今提交单据的目录中(而非随附在汇票后),个中规定的详细信息必须与信用证信息同等。提单的准备
Preparation for Bill of Lading
由指定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发并指明船舶名称和航次编号;指明签发地点、日期、发货人、收货人以及运输货色的简要解释;指明装货港口或收货港口(若提交的是海运提单,应指明一个明确的装货港,在其他情形下,它可以显示为“预期”装货的港口);提交全套原件并指明是“运费已预支”还是“运费到付”;必须带有信用证的编号。注释:
[1]段东辉.信用证干系法律问题及新发展.2015年2月5日.
https://www.doc88.com/p-4015133506087.html
[2]Ozgur Eker.UCP Rules and Daily Practice:Need for Additional Publication Due to Problems in Daily Practice.22 October 2018.
https://www.letterofcredit.biz/index.php/2018/10/22/isbp-international-standard-banking-practices/
[3]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老例》.
[4]Paolo S.Grassit.Letter of Credit Transactions:The Banks'Position in Determining Documentary Compliance-A Comparative Evaluation under U.S.,Swiss and German Law Pace International Law Review[Vol.7:81].
[5]陈璨,贡方超.刍议国际支付视野下的信用证审单标准——对严格符合原则的理论阐释与实践节制[J].经济视角.2010,第020期.
[6]Michael Bridge.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Law and Practice[M]
[7]易卫中,黄素梅.信用证审单标准--严格符合原则适用与软化[J].怀化学院学报,2005.
[8]刘琼瑶.试析美国《统一商法典》中信用证的法律适用[J].2019年7月27日.
https://www.lawtime.cn/zhishi/a1178456.html
[9]U.C.C.-ARTICLE 5§5-108.
[10]Corporacion de Mercadeo Agricola v.Mellon Bank Intl,608 F.2d 43,48-49(2d Cir.1979).
[11]拜会脚注4.
[12]3 STATE OF N.Y.LAw REVISION COMM'N,STUDY OF THE UNIFORM COMMERCIAL CODE:ARTICLE 5-DOCUMENTARY LETTERS OF CREDIT,Legislative Doc.No.65(F),at 73,reprinted in 3 STATE OF N.Y.LAw REVISION COMM'N,REPORT OFTHE LAw REVISION COMM'N,at 1641(1955).
[13]Transamerica Delaval Inc.v.CITIBANK,NA,545 F.Supp.200(S.D.N.Y.1982).
[14]拜会脚注4.
[15]刘长才.UCP600与信用证严格符合原则的适用标准[J].商业经济,2010(5):3.
[16]《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轇轕案件多少问题的规定》.
[17](2017)最高法民终327号.
[18](2014)闽民终字第402号.
[19]Roberto Bergami.Will the UCP 600 Provide Solutions to Letter of Credit Transactions?.International Review of Business Research Papers.Vol.3 No.2 June 2007,Pp.41-53.
[20]SANJAY MANDAVIA.How to prepare and check letter of credit documents.September 21,2018.
https://buyerscredit.in/2018/09/21/how-to-prepare-and-check-letter-of-credit-docu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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